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 [2001]1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临就业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选推荐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协调中央、省和其他驻临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