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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项目表
承办科室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呈报材料
办理时限
劳动争议处理科
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劳动者身份证明。 随到随办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签定集体合同说明一式两份;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两份;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15天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申诉人需要提供:申诉书、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事项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被诉人需要提供: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比较复杂,六十日难以结案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监察监督科
(监察支队)
受理查处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劳动法》第85条、第86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2条。 1、举报反映书面材料;2、与举报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据等;3、举报反映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4、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1、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劳动工资科
审核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企业写出报告,说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理由、工种、人数。2、填写《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核准表》一式三份。 1个工作日
办理市内职工流动手续 鲁劳发[1998]7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填写《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计划生育证明。3、迁移户口人员还需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随到随办
劳动合同管理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1、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2、劳动合同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登记表。3、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档案材料证明。 随到随办
新建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立户 鲁政发[1995]107号、鲁劳发[1992]526号 1、立户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1个工作日
办理职工增加工资手续 鲁政发[2001]69号、鲁劳社发[2001]42号 企业工资改革和增加工资方案 随到随办
企业职工转正定级 鲁劳发[1994]368号 1、职工工资定级表格。2、职工档案。 随到随办
调动工作工资处理 鲁劳发[1995]214号、鲁劳发[1998]266号 1、企业上报调动人员工资处理表。2、原档案工资材料。 随到随办
审核企业工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发[1989]31号、劳薪[1989]40号、鲁劳发[1993]60号。 1、企业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企业财务决算表及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报告。 市直企业每年的3—5月清算。
审核用工单位使用省外劳动力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用工单位写出申请报告,调入人员属两地分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市内一方的身份证;照顾父母的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独子独女证明;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明等原始材料以及企业的申请报告。 3个工作日
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落户材料;2、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即时办理
劳动保险事业处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临政发[2004]5号)。 1、工伤认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停工留薪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后次月,收到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临政发[2004]5号);《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D/T 16180—1996)。 1、工伤认定书或企业出具的承认工伤的材料、有关材料的委托函;2、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15天内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办[2004]48号);《关于重申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报告制度的通知》([98]临社险字5号)。 1、《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报告单》;2、由馆仪馆开出的死亡离退休人员的火化证明单据。 企业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人员增减核定,10日起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临政发[1999]76号)。 女职工本人结婚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证、上年度缴费材料。上述材料需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材料齐全且符合拨付条件的,随到随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申报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1、社会保险登记: ①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注销登记表②出具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③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2、社会保险申报缴纳: ①市直各参保单位及各县区劳动保险处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本县区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申报养老保险科②市直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申报职工增减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应缴纳额③市直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持支票或现金到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结算养老保险费。 即时办理
退休核准公示制度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临劳社发[2001]7号)。 职工退休审批前的公示公告及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 10天
医疗保险事业处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级医院5万元以上;二级医院3万元以上;一级医院1万元以上)。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院会计年报表。4、上一年度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5、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6、各类诊所、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附执业医师证书或职称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8、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个月
参保职工的定点医院住院、转诊、慢性病补助、 《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定点医院住院。 (1)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提供定点医院医疗保险门诊开具的住院申请单(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医疗保险证、社保卡。(2)因急症在外地不能到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在住院后72小时内提供急诊住院证明、病历和单位证明。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转诊。 (1)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2)因病情须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病人,提供定点医院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证明及有关病历,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同意、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3)市级定点综合医院认为须转到省外诊治的,出具病历和转诊申请单(须由两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单位证明。 3.慢性病补助。 慢性病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病种申请,由单位每季度末向医保处统一报名,医保处统一安排体检,请专家鉴定后办理补助证。 1.定点医院住院:3个工作日内。2.转诊:2个工作日内。3.慢性病补助:每季度(每季度三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 《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关于印发省管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基金收缴: (1)医疗保险基金按月收取(如没有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按季、半年、年缴纳)。每月15日以前征缴本月医疗保险金。财政代扣个人医疗保险金的机关事业(全额、差额)单位按年缴纳,每年代扣医保金当月或次月携带代扣月的工资表,上报缴费基数变更信息,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金。(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四月份变更一次。变更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或财务决算表、近期月份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离退休人员工资证明及相关工资证明,并上报缴费基数变更信息。(3)单位新增人员,在增加的当月10日以前办理参保登记。提供新增人员的编制卡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证明,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4)单位减少人员,在减少当月10日以前办理变更手续。提供单位调出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病或意外死亡的需持死亡证明,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5)单位在职转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以前办理转退变更手续。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 2.医疗费用的报销: (1)持卡住院者,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2)无卡或卡丢失者,于每个季度初1-15号,带如下材料:发票、明细帐单原件、复印住院期间全部病历、处方、日清单,说明未审批的原因、出具单位证明,生育者复印准生证、出生证明,急诊者带急诊证明,有卡者带卡到市医保处报销。 3、慢性病费用: (1)在慢性病管理中心就诊的,微机程序自动按比例报销。(2)按规定转诊到其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每年度末由单位统一装订后,送缴医保处报销。(3)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额医疗费用,半年累积达2万元者,可由单位每半年送缴医保处报销一次。(4)异地安置的慢性病患者费用每年度末由单位统一送缴医保处报销。(5)单位送缴单据时,须出示慢性病补助证、转诊单、处方、发票,标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等。 医疗费用的拨付:从送交医疗费单据后的一个月
职业技术教育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申请单位填写《临沂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批报告书》申请 30天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 竞赛主办单位拟定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报送书面申请 7天
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学单位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申请、教师情况、办学资质材料等 3个月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山东省工人技术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3]367号) 2寸照片4张、身份证、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等 30天
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认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临政办发[1999]73号) 《临沂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申请表》、办学资格证明、设备、师资等材料。 1个月
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 《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临发[1998]14号) 《临沂市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表》 1个月
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认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临政办发[2004]110号) 《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表》 2个月
计算机信息及高新技术考试站认定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在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中开展智能化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0]13号) 申请单位书面提报设立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的申请及设备、考评人员、网络管理人员资料。 2个月
技工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 、招生录取、建档通知书、新生录取登记表、证审表、体检表、新生登记表。 2 、毕业生落户需毕业证、报到证、接收函。 3 、在校职业技能鉴定需准考证花名册。 4 、毕业手续办理需《技工学校毕业生鉴定登记表》、毕业生验印花名册等。 5 、职称评审所需系列材料按照最新相关文件规定。 4个月
劳动就业办公室
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临发[2003]2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劳社发[2003]26号) 1、下岗职工提供原单位下岗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张彩色1寸照片;2、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及其1、2、9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彩色1寸照片。 2个工作日
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临劳社发[2003]26号) 1、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申请人证,培训机构简介;3、《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表》 自受理之日起两周内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安置人员花名册;5、安置人员的下岗失业证明;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8、劳动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个工作日
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二张;2、《劳动事务代理登记表》;3、《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4、个人档案材料。 即时办理
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报告;2、开办负责人工作经历、履历证明、身份等;3、办公场所证明;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5、开办资金证明。 15个工作日
《失业证》的办理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失业职工档案;3、户口本;4、照片二张(一寸)。 即收即办
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十六、十七条 1、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计划生育证明;2、《招用人员登记表》;3、《招用人员花名册》;4、一寸照片二张 即收办理
申办小额担保贷款资金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临发[2003]2号);《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临劳社发[2003]130号) 贷款资料:1、身份证;2、下岗优惠证;3、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铺面租赁合同;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7、经营场地权属证明;8、向贷款银行的书面申请。个人担保资料:1、担保人身份证;2、担保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担保人担保承诺书;4、担保人工资证明。 自借款人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到银行放贷不超过21个工作日
核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第258号) 1、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2、身份证明;3、计划生育证明; 即时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 退休审核、管理和市直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国发(1978)104号文件;鲁劳社发(2001)29号文件;劳社厅发(2001)8号文件。 1、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部队)各参保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呈报本人档案(县级以上干部组织部批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材料。2、退干科依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留存相应的材料按月装订成档并输入微机管理按月足额发放。3、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后,输入微机管理按月发放。4、为离退休、(退职)人员建立《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证》人手一册,定期由单位组织对养老金发放及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年度审核制度。 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结
保险费征缴、统计报表、养老基金转移、退还 临政发[1996]54号文件;临劳社发[2000]16号文件;临劳社发[1999]110号文件。 机构编制文件、法人登记证、人事局审批的工资花名册、县区机保处月底汇总表、软盘、调令、保险手册、编制卡 保费征缴每月5—15日,报表每月1—7日,转移退还每月1—5日
社会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情况、本处经费收支情况 市政府[1996]54号文件、局党组、财务科要求 1、补发养老金明细表、抚恤金计算表、收款收据;2、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各种待遇审核表。 每月15—20号的6个工作日,办理保险基金的各类付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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